(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陕西省内的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为陕西省内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及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方式办理。
(四)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仍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方式办理。
(一)陕西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我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我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地市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三)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地市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仍按各地“全市通办”要求执行。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编 辑:刘逸飞 责任编辑:米子扬
审 核:杨 森 签 发:张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