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双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丹凤县**镇**村**组。1978年6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22年3月17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双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双成在犯盗窃罪刑满被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