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小程序“附近的人”与被害人李某甲相识,之后两人同居生活,感情尚可。2021年9月份起,李某甲多次提出与郭某某分手,郭拒不同意,为此二人屡次争吵。后二人达成分手协议,于2021年10月25日李某甲退还给郭某某5300元,并约定双方互赠物品随后予以返还。2021年10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接到李某甲电话,得知李某甲前来郭所居住的某小区退还物品,遂携带匕首来到小区门口。二人见面后又因分手问题再次发生争吵,郭某某持匕首向李某甲胸腹等部位连捅数刀,致李某甲当场死亡。后郭某某拨打110报警自首。经洛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李某甲生前左胸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如匕首)刺戳,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用匕首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作案后有自首情节、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