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吴先生在丹凤为父母购买了一套在18层的房屋,买房时考虑到父母年纪大了,专门与销售人员确定要阳台采光较好的房屋,交房时双方未签订相关装修协议。
2022年11月份,吴先生开始装修房屋时,对阳台安装了隐形防盗网,在客厅至阳台的位置制作玻璃门,但被物业叫停。吴先生称,物业要求吴先生用玻璃封住阳台,因为全小区其他业主都封了阳台。
“交房时物业未要求必须统一封闭阳台 ,且交房时阳台上只有1.5米的护栏,所以我安装了隐形防护网,保障了安全,但物业说不封闭阳台有安全隐患,如果我依旧拒绝封闭阳台,需要与物业签订一份拒绝封闭阳台的安全协议,后期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与开发商及物业无关。”吴先生说。
经过多次协商,吴先生告诉记者,他最终签订了该协议,物业表示不愿意再管此事,由他自己按照意愿进行装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外墙以内的部分,吴先生享有物权,有权安装隐形防盗网,在客厅至阳台的位置制作玻璃门,而且其行为未改变房屋外立面的结构,所以小区物业不得干涉。
赵良善强调,如果吴先生在房子外立面搭建或改变外立面结构,则是不允许的,城管部门可制止,并可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