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国青,曾用名朱庙记,男,生于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6月22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治刚,绰号郑根子,男,生于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67********,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现住丹凤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6月22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志芳,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6月22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国青、郑治刚、孙志芳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栽植天麻,被告人朱国青、郑治刚、孙志芳于2020年3月由朱国青牵头,每人出资1000元购买了丹凤县武关镇栗子坪村村民李某甲位于该村仓房组阳坡山的一片山林。2020年4月份,三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该处山林砍伐栎树。2020年12月,三人以李某甲名义申请了4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于2021年4月实施采伐作业。经丹凤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现场勘测,三人两次分别采伐林木11.48、4.41立方米,累计滥伐林木11.89立方米。三人在立案前向林业执法部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与县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各支付生态赔偿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采伐许可证、山林采伐迹地勘测报告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现场指认、勘验笔录;扣押在案的汽油锯及被告人朱国青、郑治刚、孙志芳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国青、郑治刚、孙志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青、郑治刚、孙志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属共同犯罪,朱国青是主犯,郑治刚、孙志芳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生态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