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丹凤交警:曝光10起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据调查:在一次可能导致死亡的车祸中,安全带的使用可使车内人员生还的几率提高60%,发生正面撞车时,系了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死亡率44%;翻车时可减少死亡率80%。(2)对抗撞车时的减速度,使驾、乘人员不致与方向盘、仪表板、挡风玻璃等物品发生第2次撞击。下面将曝光10起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大家以此为戒。违法车辆:陕A9C19R
违法车辆:陕A3A7H2
违法车辆:陕A1Z07M
违法车辆:陕HF7235
违法车辆:陕UYQ535
违法车辆:陕U36Z87
违法车辆:陕H5CO30
违法车辆:陕H6D890
违法车辆:陕HN8711
违法车辆:陕A82HG2
“安全带=生命带”,为了您的生命安全,驾乘车辆请系好安全带,平安出行。【五大曝光】引以为戒!这5起饮酒驾驶违法典型案例被曝光
为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稳定,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进一步推进夏季交通安全守护专项行动取得成效,近期,丹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5起饮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违法案例向全社会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争做文明交通出行的参与者。【案例一】2023年4月16日22时27分,吴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QH*3R*号牌小型轿车,沿345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1526公里200米,被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竹林关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 款之规定;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对吴某某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案例二】2023年4月20日15时40分,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再次饮酒后驾驶陕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武关镇双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900米处时,被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铁峪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54mg /100ml,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李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以及第九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对李某某合并处罚款2500元。【案例三】2023年5月9日12时许,武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丹凤县中心街西段时,被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检查,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后经查证核实其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一条一款、第九十条及第九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2023年5月13日21时24分,周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陕HE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经丹凤县城江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荷塘月色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结果为:49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对杨某凯做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五】2023年5月14日22时许,刘某驾驶陕H66***小型轿车,行驶至丹凤县城广场南路中段时,被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检查,经检测结果为71mg/100ml,经核实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对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酒后驾车的危害:
1、视觉障碍: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3、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4、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5、使心理变态。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6、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瞌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丹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酒驾肇事率高,社会危害性大,请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来源|丹凤交警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