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凤法院商镇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因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在“庭所协同”大调解模式作用下,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回顾
2023年4月,26岁的张小甲(化名)应邀前往其亲戚家中聚餐,与三名亲朋一起喝酒,相聚4小时左右后酒局结束,醉酒的张小甲在无人劝阻和护送的情况下自行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撞向路边护栏并致其当场死亡。惨剧发生后,张小甲父母因失去家中独子情绪几度崩溃,在与三名共同饮者反复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张小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多元处理
商镇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起案件存在原告方情绪激动、矛盾尖锐且在本辖区内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张小甲与三位同饮者存在亲属关系,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埋下风险隐患。法庭干警在多方走访的基础上,发挥“庭所协同”联动联调机制作用,迅速联合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及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凝聚解纷合力。在各单位的协同配合下,原、被告双方当场达成协议,由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张小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9万元,三被告也得到了原告的谅解。至此,这样一起棘手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寄语
“酒逢知己千杯少”。饮酒是我国千百年来好友聚会、工作应酬中增进情谊和改善关系的常见方式,美酒虽好,切莫贪杯,在多人共饮场合,饮酒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喝酒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同时对他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情况下要尽到通知家人、相互照顾、安全护送等注意义务。更要时刻牢记:文明饮酒,适量饮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让本是亲朋好友的大家,最终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源:丹凤县人民法院、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