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9940273-2021-00013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丹凤县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8-17 |
信息来源: |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浏览次数: | 12次 |
名称: |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 发放动态管理规程》的通知 |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动态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动态管理规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丹凤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动态管理规程
为做好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和商洛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商洛银保监分局修订的《商洛市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建立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全民战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凡具有丹凤县户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
三、标准
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3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丹凤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丹政办发〔2018〕18号)。
1.本人申请。凡具有丹凤县户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镇政府或街道办进行审核。
3.镇(办)审核。镇政府或街道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老龄补贴动态管理系统》同时,对录入系统的享受对象信息进行审核。
4.县卫健局(老龄办)审批。县卫健局(老龄办)收到镇政府或街道办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及时更新完善老龄补贴发放信息,按季度动态审批后,最终确定季度补贴发放人员及金额、报县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
1.补贴发放程序。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发放,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镇政府或街道办审核,县卫健局(老龄办)审批,实行村、镇、县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按“当月享受,按季发放”的原则。
2.资金核拔。老龄补贴资金由县卫健局(老龄办)按季度审核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额度,申报县财政资金核拨至各镇(办)财政专户,由各镇(办)再次复核享有人健在状况及享有人账户后,通过银行实行“一折通”社会化发放。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申报当月开始享受,对失去享有条件的次月停止发放。
3.补贴迁转。户籍跨市、县、区迁移的老年人,应在30日内到户籍迁出地的县卫健局(老龄办)办理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变更迁移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长期在外地居住的老年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保持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4.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为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的作用,提供便捷服务,协助卫健(老龄)、财政部门做好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一折通”社会化发放工作。
六、管理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镇(办)、村(居)委会要设专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上门抽查,及时申报新增人员,按月上报死亡减员信息,确保进出有序,做到发放精准,文档资料管理规范。
1.各镇(办)职责。负责新增人员申报、死亡人员核减、确保进出有序,做到不漏发1人,不错发1人。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对享受补贴人员健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新增、变更、注销情况汇总上报县卫健局(老龄办);每年的6月30日前将次年享受补贴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老龄补贴动态管理系统,对已享受补贴的人员进行年度复审,未参加年度复审的一律停发补贴。对因未参加年度复审等原因停发补贴的,经查证老人健在且复审后,由镇(办)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卫健局(老龄办)予以补发,最多补发不超过12个月。将死亡人员多领取的补贴一律由镇(办)负责追回,上缴国库,并向县卫健局(老龄办)报备。
2.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将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的本级配套资金,及时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各镇(办)要尽早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每年预算1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卫健局(老龄办)开展老年人普查、登记、表册资料印制及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核查、年审、文档管理等费用支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财政所负责在一卡通财政系统录入老年人相关信息,负责向老龄工作人员提供一卡通的农户信息方便老龄系统的信息完善。
3.县卫健局(老龄办)职责。负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申报、发放、注销程序。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次年补贴资金预算表报市卫健委,同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底县老龄办要与县财政部门逐一核对,做到增减有序,补贴人数与资金相符;每年的9月25日前,将享受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市卫健委,并与县财政局协商编制下一年度发放计划;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享受补贴人员变动情况、补贴发放资金汇总后报县财政局,便于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补贴。
4.公安部门。每年为卫健(老龄)部门提供一次70周岁以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名单,用于领取补贴信息核查比对。公安派出机关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办理二代身份证件,且每季度为镇(办),提供70周岁以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名单,用于信息核实。
5.县人社局。每季度向县卫健局(老龄办)报送一次70周岁以上(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城乡居民)核减人员名单,以供老龄补贴审核比对。
七、监督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1.卫健局(老龄办)和各镇(办)要认真做好享受对象的审批和补贴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4.凡对已批准或已享受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办)或县卫健局(老龄办)举报,镇(办)或县卫健局(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由县卫健局(老龄办)予以纠正。
八、纪律要求
从事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切实做好发放工作。工作中出现未按规定标准、程序或时限办理审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克扣补贴资金,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