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6日商州突发疫情以来,商州公安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要求,忠诚担当,认真履行公安职能职责,在扎实开展好高速公路查控、流调溯源、数据核查、重点部位安保等防控工作的同时,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严打击”,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截止目前共查处案件20起,罚款18人,行政拘留7人,警告2人,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了“公安力量”。
案例1. 散布他人隐私。8月19日,张某、王某、屈某某等3人将内部疫情工作信息上传至微信群,导致该信息被多人转发,造成群众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商州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张某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王某、屈某某分别处以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8月20日晚20时许,商州沙河子镇寇某某(男,38岁)明知在疫情防控管控区内不允许外出的情况下,将疫情防控围挡损毁,私自外出,违反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造成了疫情传播的风险,商州沙河子派出所及时进行查处。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寇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3.夫妻二人破坏疫情防控隔离设施被处罚。8月23日,商州沙河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破坏疫情防控隔离设施外出。经查,23日8时许,沙河子镇村民张某某(男,54岁)、敬某某(女,53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破坏疫情防控隔离设施外出,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商州公安分局分别给予张某某、敬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8月24日10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商州区和平社区附近时,发现刘某某(男,49岁,商州区和平社区人)在未佩戴口罩,未能出示疫情防控工作证件的情况下,骑乘摩托车在街道闲转。经调查,刘某某主动认识到自己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刘某某予以警告。
案例5.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8月24日上午,城关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张某某(男,44岁,商州区四皓社区人)在未佩戴口罩、未能提供疫情防控工作证件的情况下,在和平街道大街上行走。经调查,张某某主动认识到自己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张某某予以警告。
案例6.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8月24日12时许,商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男子张某某(男,20岁,河北临西县人)私自骑自行车在街道闲转,无任何出行手续,且两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经查,张某某对其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张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7.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8月24日12时30分许,商州城郊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商州区某酒店店长樊某某(女,30岁,旬阳县人)明知商州区目前实行“静态管理”情况下,私自安排员工张某(女,22岁,杨斜镇人)、苏某某(女,48岁,商州区城关办事处人)外出取东西,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传播风险。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樊某某处以200元罚款行政处罚,分别给予张某、苏某某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8月24日13时许,商州城郊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发现,城关办事处窑头社区居民刘某某(女,66岁),骑自行车私自外出闲转,给疫情防控造成传播风险。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刘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2022年8月24日15时许,田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社区批准擅自穿越商州区东关社区的隔离护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商州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田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8月24日16时许,商州大赵峪派出所在辖区巡查时发现,男子卓某某(男,26岁,武功县人)私自外出,给疫情防控造成传播风险。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卓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并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8月24日晚20时许,东环路背街新村的王某某及其儿子王某某以多次不戴口罩、不听劝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给予其儿子王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2.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8月25日,商州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接到东关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称,该社区刘某无故不做核酸检测。经查,刘某(男,32岁,商州城关街道办事处杏树园村人),未按照核酸检测通告要求,8月21日至8月25日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13.违反疫情封控管控规定私自外出。8月25日,商州公安分局沙河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私自翻越疫情防控点的警戒线,请求查处。经查,25日8时许沙河子镇的村民井某某(男,40岁)、张某某(男,59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翻越疫情防控点警戒线,造成了疫情传播风险。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予井某某、张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4.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8月25日,商州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接到东关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称,该社区陈某某无故不做核酸检测。经查,陈某某(女,33岁,商州北宽坪镇人)在8月21日至8月23日、8月25日以身体不适为由未参加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商州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陈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5.无故不做核酸检测被拘留。8月26日,商州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南街社区有人不参加核酸检测。 经查,洛南古城镇人李某(男,27岁)8月21日、24日、25日无故未参加核酸检测,其行为对防疫工作造成影响,存在疫情传播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商州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16.无故不做核酸检测被拘留。8月26日,商州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南街社区有人不参加核酸检测。经查,全某(男,24岁),8月21日、24日、25日无故未参加核酸检测;其行为对防疫工作造成影响,存在疫情传播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商州公安分局依法对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17.无故不做核酸检测被拘留。8月26日,商州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南街社区有人不参加核酸检测。经查,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人代某某(女,22岁)8月23、24、25日无故未参加核酸检测。其行为对防疫工作造成影响,存在疫情传播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商州公安分局依法对代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18.不戴口罩乱窜被处罚。8月26日沙河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不戴口罩在村子里闲转。经查,26日6时许,沙河子镇村民南某某(男,75岁),不戴口罩,在村中闲转,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商州公安分局给予南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9.翻越疫情防控隔离设施被处罚。8月26日,大赵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罗村铁路涵洞路口有人破坏疫情防控硬隔离围挡。经查,杨某某(男,50岁,渭南蒲城县人),8月25日19时许,杨某某为了自己方便,用手将罗村铁路涵洞路口硬隔离防护围挡的铁丝拧开,自己翻越硬隔离设施;8月26日6时许,杨某某再次偷偷翻越隔离围挡,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了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商州公安分局给予杨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0.私自翻越疫情防控警戒线。8月27日,商州沙河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翻越疫情警戒线。经查,大赵峪街道办事处村民张某某(女,57岁),27日16时许,私自翻越沙河子街道十字口的疫情防控警戒线,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防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商州公安分局给予张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