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加快商洛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区建设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三到位一处理”的信访工作要求,现就依法处理信访人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行使上述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信访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越级上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
(二)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信访诉求,或者信访诉求已依法解决,信访人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查、复核,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反复缠闹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病、残障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七)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秩序的;
(八)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组织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
(四)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七、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喊冤,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穿状衣、举状牌、铺地状、打横幅、放喇叭、燃鞭炮、敲锣打鼓等,起哄闹事、滞留不走的;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门前、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秩序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四)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五)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六)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七)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聚集、游行、示威,或者聚众扰乱信访秩序的;
(八)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及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的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九)通过网站、论坛、QQ、博客、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
八、对故意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节日庆典、险情疫情等敏感时段,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馆等非接待场所上访,以及在活动、会议、庆典场地周边聚集、围堵、冲击的,从重处罚。
九、对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并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又毁约上访的,及曾因信访活动违法犯罪被处罚再次在信访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商洛市公安局
商洛市司法局
商洛市信访局
2022年9月5日
来源:商洛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