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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小孩在游乐场受伤,损失该由谁来赔?
2022年10月21日 09:15   浏览:14   来源:丹凤生活圈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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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丹凤法院商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有力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1

基本案情

  5月2日,11岁的原告与父母前往二被告经营的某生态园游玩,购买门票后,原告独自进入体能拓展园玩耍,不慎从铁质扶梯上滑倒,将牙齿磕掉。原告父母遂带原告先后前往丹凤县医院、丹凤县中医院、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就诊治疗,医院认为原告的治疗周期为四年,且到18岁后再行种植牙。原告父母与二被告因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丹凤法院商镇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庭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对案件事实经过进行了全面了解。在开庭审理前,为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法庭联合镇村干部进行联动联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02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二被告系该生态游乐园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对其所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及其在社会活动期间的良好运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应当在项目设置、防护措施及设施、安全提醒、警示设置以及工作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合未成年人游乐的配备。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其家长陪同下在二被告经营的游乐场所自费游乐,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游乐设施,原告受伤系因滑倒后撞在铁质楼梯边缘所致,该楼梯未进行防滑处理,也未进行软包,足以说明二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面向未成年人所开发、开放的各项娱乐设施也日益增加。游乐活动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欢乐、陪伴未成年人成长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游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对于娱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等等。同时,监护人也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做好防护,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对游乐活动中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游乐设施经营者与监护人共同应尽的义务,只有各方协同努力,才能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成长。

END

                  供稿:苏艳玲 魏娇娇

                  编辑:李彦梅

                  责编:贺广宇

                  审核: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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