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丹凤县税务局
丹 凤 县 医 疗 保 障 局
关于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我县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均可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新生儿、当年退役军人、当年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外省毕业回丹大学生、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二、个人缴费标准
按全省规定标准执行,个人缴费350元/人。
三、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给予160元/人定额资助,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全额资助人员,由相关部门直接将参保费用解缴入库,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人员必须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逾期缴费或补缴参保费用的,不享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四、征缴时间
集中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
五、缴费方式
居民医保采取“政府组织、税务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镇村实施、强化考核”的征缴工作机制。自开启缴费窗口之日起,推行“线上为主线下辅助”的多元化缴费渠道。
线上模式: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微信、支付宝、“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云闪付APP等;
线下模式:缴费人持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本到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柜面或E终端、ATM机等自助终端设备等办理缴费或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自助终端进行申报缴费。
通过以上渠道缴费的电子回单、银行小票等专用票据都可作为缴费凭据,缴费人可根据需要在税务大厅开具纸质版《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六、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七、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退费工作。
八、咨询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丹凤县税务局:0914-3321157
丹凤县医疗保障局:0914-332859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丹凤县税务局、丹凤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