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中院民一庭成功调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拿到赔偿款的王某之子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法官,你为我的案件付出了太多,我们全家谢谢你。”2021年11月29日,淡某雇佣受害人王某为其分包的工程提供劳务,王某按照安排从货车上卸路灯灯杆时,因司机何某突然启动车辆致王某从车上摔下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家属遂将淡某及总承包方建筑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淡某及王某家属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主办法官通过阅卷、开庭得知,受害人王某的妻子年近60周岁,收入甚微,大儿子肢体残疾,小儿子在外打工,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淡某虽系包工头但赔偿能力有限,建筑公司受疫情影响,亦出现经营困难,加之双方因赔偿问题积怨很深,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矛盾升级。为了妥善化解矛盾,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属于邻村村民、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帮其解开法“结”;另一方面让双方当事人多做换位思考,耐心细致地通过各种方式为其解开心“结”,并向各方代理人明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借助他们的力量帮助调解。同时,法官积极主动与案涉的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将交警部门先期垫付给受害人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6690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免收,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法院法官的协调努力,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淡某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属各项赔偿款64.5万元,并当场履行。该案的成功调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自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以来,商洛法院主动对标创建要求,牢固树立为民宗旨意识,深入基层、走进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上,全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有力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商洛中级人民法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9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何**驾驶其载有灯杆的陕EA01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丹凤县棣花镇新街北口停车,为给其它车辆让行,何**又将车辆朝前移动,导致车厢内正准备下车的装卸工王某甲从厢尾摔下,致王某甲受伤。2022年3月17日0时5分许被害人王某甲医治无效死亡。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营养不良及各脏器衰竭死亡。丹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来源|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