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9030)预算。
一、补助资金
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2602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上述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按进度拨付使用。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你省财政部门在分配直达资金时,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指标预通知后,应当在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二)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三)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四)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11月7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从准入登记、组织机构、培训内容、师资队伍、办学场所等多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全面有序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积极引导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中
应含有“培训学校”字样
《指引》适用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科技创新与科学体验教育培训的(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
《指引》对审批准入进行了明确,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应含有“培训学校”字样,然后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证。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向相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展培训。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
教学教研人员
从业人员方面,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类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配备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其中,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内容方面,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科技类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70%。
培训时间不得和学校教学时间冲突
结束不得晚于20:30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办学场所方面,应按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租用或自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等)。
自有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