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我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在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以及培训内容等方面均有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开办培训机构后,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照明等标准。培训机构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另外,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不得向培训学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意见》指出,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意见》中还提到,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要以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