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11月22日,山阳公安查处6起涉疫违法案件。详情如下:
11月22日,山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行政拘留违法人员2人。
11月16日晚,王某、耿某梅夫妇二人经西安返乡后,未主动向村委会报备,仍然串门闲聊、参加宴席、到南宽坪镇街道购物。11月20日,王某、耿某梅参加所在区域的核酸检测、并经复检,检测结果均为阳性,导致部分群众被集中隔离。11月22日,山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王某、耿某梅各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1月22日,山阳县公安局查处5起涉疫违法案件,罚款1人、警告4人。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1.杨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佩戴口罩私自外出、且多次未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山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杨某处200元罚款处罚。
2.韩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韩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开门营业。山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韩某处警告处罚。
3.晋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开门营业。山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晋某处警告处罚。
4.刘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开门营业。山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刘某处警告处罚。
5.南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南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山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南某处警告处罚。
警方提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请广大市民保持高度警醒,时刻关注疫情动态,返乡及时主动报备个人行程,非必要不聚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共同守护美好家园。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