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11月25日,洛南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详情如下:
2022年11月24日11时许,韩某某开车经过古城镇后庙沟疫情防控服务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下车扫码要求,并隐瞒近期高风险地区行程史,拒不配合落实相应隔离管控措施。
经古城派出所查处,洛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韩某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22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王某饮酒后行至阳光庭园小区3号门前,无故指责疫情防控点值班工作人员,并与疫情防控值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工作人员多次劝阻,王某拒绝离开。
洛南县公安局四皓派出所迅速出警处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王某酒后滋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洛南县公安局再此提醒广大群众: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请大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非必要不出门,确需出门的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做到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严格服从服务点工作人员管理,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
又讯:11月25日,山阳县公安局查处3起涉疫违法案件,罚款2人、警告1人。详情如下:
1.杨某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杨某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开门营业商店。山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杨某锋处200元罚款处罚。
2.王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山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王某处100元罚款处罚。
3.姜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姜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外出。山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姜某处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