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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  本地  >  商洛一男子发现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以报警、曝光威胁,敲诈10万元!
商洛一男子发现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以报警、曝光威胁,敲诈10万元!
2023年01月14日 09:43   浏览:233   来源:丹凤生活圈官方

被告人陈长青,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74********,**族,文盲,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过风楼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11月1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陈长青发现妻子陈某某与柯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3月18日凌晨,要求妻子陈某某给柯某某打电话,电话打通后陈长青以报警、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等方3式相威胁,要求柯某某给其10万元私了,柯某某害怕自己名声受损、受到法律或者党纪政纪处分,遂同意。
3月18日上午,柯某某通过贷款、银行取款等方式凑够10万元现金,将钱拿到陈某某出租房交给陈长青。被告人陈长青将敲诈所得款项用于挥霍。案发后,陈长青已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柯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现金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长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长青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且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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