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4月13日,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沿河渔政巡查中发现,丹凤县龙驹街办江湾村后川组村民周某某在龙驹街办月日黄奇原对面梅山坡跟河里拉渔网,河边装水的塑料袋内有一条重唇鱼(0.5公斤,称重后放生),旁边放着1个操网、1根鱼竿、1个手抛网。当事人周某某承认自己违反关于在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捕捞工具刺网1张,手操捞网1个,鱼竿1根,没收渔获物予以放生;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23时50分左右,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竹林关大桑园路段巡河时,发现有两人骑着摩托车,手上拿着鱼叉正在行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现场查获渔叉2柄、头灯1个、手电筒1个,经执法人员询问初步查明当事人2人在洲河北对面龙嘴河里叉鱼。经查,当事人张某某伙同刘某于2022年4月19日22时左右到竹林关镇洲河北对面小地名为龙嘴河里,两人各使用一柄渔叉,其中一柄有倒钩,另一柄无倒钩进行叉鱼,叉到数条小鱼嫌鱼太小后放到河内,后因该地鱼太小而打算换地重新叉鱼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渔叉又名为投射叉刺耙刺,属禁用渔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鱼叉2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3、王某某、缑某、殷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6月8日15时3分,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河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缑某、殷某某3人正在棣华镇巩家湾大桥南200米处河内下网网鱼。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车辆,由王某某提供渔网,于15时当事人3人一起到事发地使用一张粘网,南北向放置在河道内网鱼,经丈量渔网长度35米,宽度1.5米,网目2厘米,没有渔获物。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捕捞工具渔网1张;罚款5500元,其中王某某2000元,缑某、殷某某2人分别1750元的行政处罚。
4、席某某、伍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6月15日17时20分,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孤独岭河道内网鱼,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席某某手提一水桶和一张撒网,和一名叫伍某某的当事人从河道由西向东行走,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1张撒网,经丈量撒网网目为2厘米,高2.9米,直径5.3米;查获渔获物42条1.9千克。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且当事人自愿缴纳增殖放流金855元用于生态修复,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捕捞工具撒网1张,没收渔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