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崇小刚,绰号老鼠屎,男,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83********,**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号,住址同上。2022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小善,绰号黄鼠狼,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74********,**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2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磊,绰号老杠,男,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84********,**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号,住址同上。2022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杰,男,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93********,**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住丹凤县**镇**村。2022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崇小刚、周小善、邢磊、刘杰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崇小刚、周小善、邢磊每人出资150元合伙网购了一套电鱼设备。同年4月5日23时许,崇小刚、周小善、邢磊、刘杰四人在丹江河丹凤县竹林关镇桃花谷口段使用电鱼机捕鱼16.9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电鱼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崇小刚、周小善、邢磊、刘杰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崇小刚、周小善、邢磊、刘杰违反国家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