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市级统考科目成绩复核工作由各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省级统考科目,市级统考科目成绩复核办法由各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专门成立成绩复核组,负责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复核工作。
第六条 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并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其学籍所在学校或报名所在县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交《申请表》。其中,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在校生向其学籍所在学校提交《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统一报送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其他考生向报名所在县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交《申请表》。各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通过高中学考考务考籍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管理平台”)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由复核组进行复核。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考生答题卡上手写姓名、考籍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等级转换是否准确。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宽严不属于复核内容。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评卷结果是否准确无误,不提供成绩总分和各小题得分情况,不提供答题卡及答题卡扫描图片、评卷信息等。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复核完成后,通过高中学考管理平台下发复核结果,由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下载后通知考生;考生也可自行登录高中学考管理平台查询复核结果。
第十条 经成绩复核,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予以变更,并通过市、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可登录高中学考管理平台重新查阅成绩和打印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来源:中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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