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全县疫情防控措施有效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对下列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国省市县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三、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员隐瞒行程,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陪隔离管理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资料的;五、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七、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八、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防控救援物资的;十一、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十二、利用机动车非法营运或从中高风险区载客拉人;在高速公路沿途下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或通过服务区等方式逃避疫情查控的;十三、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疫情防控检查卡站的;十四、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对要求关闭的场所不按规定关闭的;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人员聚集,起哄闹事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