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会青,男,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70********,*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街居委会,住丹凤县**路**小区*号楼***室,2022年3月2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会青自2016年以来,在陕西省丹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茶房、峦庄、留仙坪等支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客户赵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办理“富秦家乐卡”业务时,借机索要“富秦家乐卡”密码后,在未经赵某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用5人的富秦卡贷款16万元为个人所用,其中2016年9月22日用赵某某的富秦卡贷款5万元;2018年4月24日用张某甲的富秦卡贷款2万元;2018年7月24日用李某某的富秦卡贷款4万元;2018年5月10日用王某某的富秦卡贷款3万元,还款2.3万元;2018年7月30日用张某乙的富秦卡贷款2万元。上述贷款中仍有13.7万元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会青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李怡 责任编辑:罗小勐